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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225 筆

161. 083.12.01 監察員穿戴有候選人號次、姓名或政黨名稱或其標誌之服飾於投開票所執行職務,應由主任監察員或監察小組委員予以勸止及處理。 行政函釋
162. 083.05.24 候選人有無消極資格,應由各選舉委員會彙集各查證單位所送資料,本於權責審定之。 行政函釋
163. 083.05.16 選舉期間以六合彩方式簽賭某特定候選人,若當選給予若干倍彩金,除犯行、受賄罪外,尚構成賭博罪。 行政函釋
164. 082.07.31 軍人外職停役,自屬公職選罷法施行細則第17條「停役」規定範圍。 行政函釋
165. 082.03.24 因案判刑,而原確定判決因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而失其確定力,自無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4款規定之適用。 行政函釋
166. 082.03.05 有關政府機關所屬員工擔任鄰長,參加地方政府舉辦之業務講習訓練,應給予公假。 行政函釋
167. 081.04.15 受公懲會休職處分,並不因嗣後辭職獲准而生影響,休職期間尚未期滿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行政函釋
168. 080.11.20 有關戶籍撤銷遷出,其居住期間之計算,如確無遷出事實,經依法撤銷者,其居住期間之計算得予接續。 行政函釋
169. 080.11.16 曾犯刑法第144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無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3款之適用。 行政函釋
170. 080.11.13 出境未辦理戶籍遷出國外登記,回國後始補辦遷出及遷入登記,其居住期間之起算,以回國後申請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重新計算。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