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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戶籍撤銷遷出,其居住期間之計算,如確無遷出事實,經依法撤銷者,其居住期間之計算得予接續。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3705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關戶籍撤銷遷出,其居住期間計算,依據內政部
78
年
11
月
7
日
台
(78)
內戶字第
754242
號函略稱:戶籍申請遷出,仍住原處,經申請撤銷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之計算,如確無遷出事實,經依法撤銷者,其居住期間之計算得予接續。並經本會
78
年
11
月
10
日中選一字第
37074
號函復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在案:本會
75
年
1
月
13
日
75
年中選法字第
15076
號函及
75
年
1
月
31
日
中選一字第
15313
號函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自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