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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戶籍撤銷遷出,其居住期間之計算,如確無遷出事實,經依法撤銷者,其居住期間之計算得予接續。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3705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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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戶籍撤銷遷出,其居住期間計算,依據內政部78117(78)內戶字第754242號函略稱:戶籍申請遷出,仍住原處,經申請撤銷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之計算,如確無遷出事實,經依法撤銷者,其居住期間之計算得予接續。並經本會781110日中選一字第37074號函復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在案:本會7511375年中選法字第15076號函及75131中選一字第15313號函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自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