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府機關所屬員工擔任村、里、鄰長,參加地方政府舉辦之業務講習訓練,可否給予公假一案,查貴部(內政部)民國68年10月18日68台內民字第39423號函規定略以,雇員以上人員及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技工、工友,不得兼任村里長職務,本局民國71年7月19日71局壹字第21027號函釋,各機關工友(含技工、司機)得請事假參加公職競選活動,惟當選後應即辭去工友本職,及行政院75年7月16日台75內字第15048號函規定,公營事業機構之員工除有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外,其餘人員如當選村里長准予兼任。依上開規定,政府機關所屬員工不得兼任村里長,故無參加地方政府舉辦之業務講習訓練給予公假之問題。政府機關所屬員工擔任鄰長,參加地方政府舉辦之業務講習訓練,係為加強其擔任鄰長之職務功能,為執行職務所必需,准予比照出席各項規定相關會議給予公假。本局69年9月10日69局參字第20950號函規定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含技工、工友)擔任村里鄰長者,在其業務訓練期間准予公假,與前述規定不符,應即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