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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公懲會休職處分,並不因嗣後辭職獲准而生影響,休職期間尚未期滿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81中選法字第4006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貴省○○縣○○鄉鄉長○○○因違法失職,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休職期間
1
年」,自
民國
81
年
2
月
2
日
起執行,並不因該員嗣後辭職獲准而生影響。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7
款(已修正為第
26
第
7
款)之規定,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