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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境未辦理戶籍遷出國外登記,回國後始補辦遷出及遷入登記,其居住期間之起算,以回國後申請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重新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3672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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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出境逾六個月,未辦理戶籍遷出國外登記,俟回國後始補辦遷出及遷入登記,其戶籍登記之遷出與遷入日期雖為同一天,惟係登記遷出後再登記遷入,其居住期間顯已中斷,且亦有居住國外之事實,有關選舉人、候選人居住期間之起算,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申請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