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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境未辦理戶籍遷出國外登記,回國後始補辦遷出及遷入登記,其居住期間之起算,以回國後申請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重新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3672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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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國人出境逾六個月,未辦理戶籍遷出國外登記,俟回國後始補辦遷出及遷入登記,其戶籍登記之遷出與遷入日期雖為同一天,惟係登記遷出後再登記遷入,其居住期間顯已中斷,且亦有居住國外之事實,有關選舉人、候選人居住期間之起算,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以申請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