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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外職停役,自屬公職選罷法施行細則第17條「停役」規定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82中選法字第4761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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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軍人外職停役」是否屬於「停役」之疑義,案准國防部82728(二)仰伍字第5386號函略以:「查現行『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11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常備軍士官於現役期間停役者有失蹤停役、被俘停役、撤職停役(士官無此項)、羈押停役、刑事停役、免職停役、外職停役等項,其中『外職停役』係指應國家需要,於軍事無妨礙且專長盈餘時,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公職者。另依兵役法規定停役人員已不具備現役軍人身分。依前述之規定,『軍人外職停役』係上開法定『停役』之種類,自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5條『停役』規定範圍(現為第17條 ),應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