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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有無消極資格,應由各選舉委員會彙集各查證單位所送資料,本於權責審定之。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83中選法字第5172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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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貴省○○縣選舉委員會建議地方法院檢察署嗣後查證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案件時,請比照警察局,能明確函復各該候選人有無選罷法第
34
條(已修正為第
26
條)各款消極資格等情事一案,查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係屬選舉委員會職掌,為選罷法第
11
條所明定,而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為其中一項,各查證單位僅提供查證資料而已,無法如數提供有無選罷法第
34
條各款消極資格等情事,應由各選舉委員會彙集各查證單位所送資料,本於權責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