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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曾犯刑法第144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無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3款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80中選法字第3690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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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曾犯刑法第144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可否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疑義乙案,准法務部801114(80)律字第16917號函略以:「曾犯刑法第144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緩刑期滿,如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依刑法第76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不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3款(已修正為第263款)所規定『曾犯刑法第144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之情形,可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