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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曾犯刑法第144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無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3款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80中選法字第3690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曾犯刑法第
144
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可否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疑義乙案,准法務部
80
年
11
月
14
日
法
(80)
律字第
16917
號函略以:「曾犯刑法第
144
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緩刑期滿,如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依刑法第
76
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不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3
款(已修正為第
26
第
3
款)所規定『曾犯刑法第
144
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之情形,可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