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61. |
102.07.09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者有無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所稱「連選得連任1次」之適用疑義 |
行政函釋 |
62. |
102.04.11 |
界定「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第3點及第5點第2項裁罰金額疑義 |
行政函釋 |
63. |
102.01.08 |
有關是否得於行政機關宿舍設立競選辦事處一案 |
行政函釋 |
64. |
101.07.13 |
有關「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第5點第2項疑義。(本會111年6月2日中選法字第1113550182號函停止適用) |
行政函釋 |
65. |
101.07.04 |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4項第2款之「其他失職行為」疑義 |
行政函釋 |
66. |
101.06.26 |
「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第5點第2項係以政黨本身因素作為加重減輕之審酌條件,其所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鉅微,應以系爭政黨與他政黨間作為比較主體。 |
行政函釋 |
67. |
101.05.31 |
裁罰基準已就裁量因素訂定其最低裁罰金額,不得再以同一裁量因素重覆裁量作為酌減之因素。 |
行政函釋 |
68. |
101.05.15 |
新訂之裁罰基準,自發布、下達之日即生拘束效力。 |
行政函釋 |
69. |
101.04.23 |
政黨推薦之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為其他公職候選人賄選,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仍難免除其連坐處罰責任。 |
行政函釋 |
70. |
101.04.06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1條所稱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係指向選務工作人員之原服務機關或學校為申請。 |
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