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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第5點第2項疑義。(本會111年6月2日中選法字第1113550182號函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1002287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基準第
5
點第
2
項係以政黨本身因素作為加重減輕之審酌條件,故其規定所稱「所受政府公費補助金額多寡及資力」,自以政黨本身為考量因素;至所詢「政黨應受責難程度」一節,業經本會
101
年
6
月
26
日中選法字第
1013550183
號函副知貴會在案,其中本基準第
3
點及第
4
點依選舉種類及所犯罪刑輕重定其裁罰數額之規定,本為考量政黨所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之具體明文,故本基準第
5
點第
2
項之所受責難程度之認定,即不應再將選舉種類納為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