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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1條所稱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係指向選務工作人員之原服務機關或學校為申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1000123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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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所報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縣第○○○投開票所管理員○○○先生於開票過程遭投票匭刮傷,申請核發受傷慰問金所需經費一案:
1.按「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不能依前項規定請領慰問金者,準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一、申請程序:(一)公務人員因公受傷者,應檢具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一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向其服務機關學校申請核定後發給。……」、「二、核定權責:(一)受傷慰問金: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定之。……」分別為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1項第1款(一)及第2款(一)所規定。
2.本案○員係南投縣鹿谷鄉公所約僱人員,依上揭規定,應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亦即應向南投縣鹿谷鄉公所申請,並由該公所核定受傷慰問金,尚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1條第2項,準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之餘地;○員雖經貴會核認與該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目規定相符,惟  貴會並非邱員之服務機關,自無從依法受理並核定受傷慰問金,從而由本會補助受傷慰問金之發給,亦於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