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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4項第2款之「其他失職行為」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1002269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本準則第
3
條第
4
項第
2
款及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監察小組委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者,得由本會予以解任。所謂「其他失職行為」係指與「違法」及「廢弛職務」相當之失職行為;至所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情節是否已達應予解任之程度,則應與同條項其他
2
款的條件予以作衡平認定,例如:其失職行為已達無法執行職務或已達與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相當之程度。若果,始符法條將解任事由作列舉規定之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