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51. |
096.01.05 |
舊式國民身分證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選舉人倘持舊式國民身分證,不得領取選舉票。 |
行政函釋 |
52. |
095.11.20 |
投開票所選務人員,不宜協助沒收已申報遺失之國民身分證。 |
行政函釋 |
53. |
095.10.03 |
因戶政事務所門牌編釘違反土地管轄規定,經更正為初編門牌,其居住期間應接續計算。 |
行政函釋 |
54. |
095.05.26 |
有關選舉人因重度傷殘,尚能意思表示者,仍應進入投票所,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
行政函釋 |
55. |
095.02.17 |
眷村改建後新成立之里是否有設籍之里民,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認定後,通知當地選舉委員會是否辦理選舉。 |
行政函釋 |
56. |
094.11.30 |
因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1人在場,所稱家屬不包括安養護機構之工作人員。 |
行政函釋 |
57. |
094.10.18 |
候選人政見稿內書寫大眾通用之英文如「WTO」、「CPR」(心肺復甦急救)及交通號誌「LED」化等文字,均屬社會大眾通用方式,應准予刊登選舉公報。 |
行政函釋 |
58. |
093.11.30 |
替代役男不宜遴派為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並支給工作津貼。 |
行政函釋 |
59. |
093.10.28 |
候選人政見稿內書寫「e化館」、「新竹生活e點靈」及英文網址等文字,均屬社會大眾通用方式,應准予刊登選舉公報。 |
行政函釋 |
60. |
093.10.20 |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之方式。 |
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