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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眷村改建後新成立之里是否有設籍之里民,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認定後,通知當地選舉委員會是否辦理選舉。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5000077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內政部函轉貴縣請釋
○○
鎮
○○
里里長選舉疑義一案,依地方制度法第
3
條第
4
項、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以,鎮以內之編組為里,置里長
1
人,由里民依法選舉之。里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縣另定之。依上開規定,里長選舉是否辦理,應以該里存在及設籍當地之里民為前提。據此,眷村改建後新成立之里是否有設籍之里民,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認定後,通知當地選舉委員會是否辦理選舉,上開意見前經
○○
省選舉委員會
95
年
2
月
10
日省選一字第
0950100273
號函復
○○
縣選舉委員會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