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服替代役中之役男不宜受派為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一案,查內政部役政署91年9月20日役署管字第0910012088號對替代役役男得否擔任選務行政工作、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支領工作津貼函釋: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同法第18條:「需用機關應依業務需要,訂定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送主管機關備查。」基此,替代役役男擔任選務行政工作,須以「輔助性工作」,及需用機關服勤管理要點所規範之勤務內容為範疇。二、另替代役役男擔任選務行政工作仍得視為勤務之一種,不宜發給工作津貼,惟工作績效優良者,可依規定予以適當獎勵。本案替代役男如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不能支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津貼,考量其同工不同酬,及該等人員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可能影響選舉權之行使,故不宜遴派為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