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選舉人因重度傷殘,尚能意思表示者,仍應進入投票所,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5000272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關選舉人已達投開票所因重度傷殘,雖能意思表示但不願下車進入投開票所投票,要求可否給予家屬進入投開票所代為領票及圈投選舉票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1
條第
3
項
(
已修正為第
18
條第
3
項
)
規定,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故身心障礙選舉人應進入投票所,由其家屬一人依據其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