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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舊式國民身分證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選舉人倘持舊式國民身分證,不得領取選舉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60000137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關舊式國民身分證自
96
年
1
月
1
日
起停止使用,選舉人持舊式國民身分證可否領取選舉票疑義乙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1
條第
1
項(已修正為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內政部
95
年
9
月
29
日
台內戶字第
0950156932
號公告:「新式國民身分證於
95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面換發完畢,舊式國民身分證自
96
年
1
月
1
日
起停止使用。」是以自
96
年
1
月
1
日
起選舉人持舊式身分證,即不得領取選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