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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133 筆

51. 096.01.05 舊式國民身分證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選舉人倘持舊式國民身分證,不得領取選舉票。 行政函釋
52. 095.11.20 投開票所選務人員,不宜協助沒收已申報遺失之國民身分證。 行政函釋
53. 095.10.03 因戶政事務所門牌編釘違反土地管轄規定,經更正為初編門牌,其居住期間應接續計算。 行政函釋
54. 095.05.26 有關選舉人因重度傷殘,尚能意思表示者,仍應進入投票所,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行政函釋
55. 095.02.17 眷村改建後新成立之里是否有設籍之里民,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認定後,通知當地選舉委員會是否辦理選舉。 行政函釋
56. 094.11.30 因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1人在場,所稱家屬不包括安養護機構之工作人員。 行政函釋
57. 094.10.18 候選人政見稿內書寫大眾通用之英文如「WTO」、「CPR」(心肺復甦急救)及交通號誌「LED」化等文字,均屬社會大眾通用方式,應准予刊登選舉公報。 行政函釋
58. 093.11.30 替代役男不宜遴派為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並支給工作津貼。 行政函釋
59. 093.10.28 候選人政見稿內書寫「e化館」、「新竹生活e點靈」及英文網址等文字,均屬社會大眾通用方式,應准予刊登選舉公報。 行政函釋
60. 093.10.20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之方式。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