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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133 筆

日期 標題 法規類別
81. 086.04.08 罷免案之提出,除限制不得對就職未滿1年之公職人員提起罷免外,並無其他提出時間之限制規定。 行政函釋
82. 086.01.11 候選人競選費用補助,當選人在1人,得票應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未達當選人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應不予補貼其競選費用。 行政函釋
83. 085.01.19 申請人出境滿6個月經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於未辦理戶籍遷入前,得依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規定予以受理;經戶政事務所查核准予登記之申請人,其後返國並恢復(遷入)戶籍登記者,不論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與否,其選舉人資格均不受影響。 行政函釋
84. 085.01.16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期間返國且恢復戶籍登記者,其連署應屬有效。 行政函釋
85. 085.01.15 有選舉權人於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截止日後,戶籍始遷出國外,致未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不准予登記。 行政函釋
86. 084.12.28 出境滿6個月再入境人口,倘於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時,依戶籍登記資料已載明遷入登記者,不具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選舉人資格。 行政函釋
87. 084.12.28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申請人於公告發布日前提出申請,倘戶政事務所於公告發布日後始收件,可認定係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行政函釋
88. 084.12.28 當事人入境後尚未辦理遷入登記前,得依規定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 行政函釋
89. 084.10.20 為使投開票過程,公平、公正,順利進行,避免無謂爭執起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佈置投開票所場地時,對於投開票所內之各種競選標語、海報、旗幟等廣告物,自可逕行拆除。 行政函釋
90. 084.02.07 候選人於選舉後死亡,其應得補貼之競選費用,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7條、第1148條之規定,自應由其繼承人繼承之。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