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81. |
086.04.08 |
罷免案之提出,除限制不得對就職未滿1年之公職人員提起罷免外,並無其他提出時間之限制規定。 |
行政函釋 |
82. |
086.01.11 |
候選人競選費用補助,當選人在1人,得票應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未達當選人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應不予補貼其競選費用。 |
行政函釋 |
83. |
085.01.19 |
申請人出境滿6個月經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於未辦理戶籍遷入前,得依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規定予以受理;經戶政事務所查核准予登記之申請人,其後返國並恢復(遷入)戶籍登記者,不論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與否,其選舉人資格均不受影響。 |
行政函釋 |
84. |
085.01.16 |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期間返國且恢復戶籍登記者,其連署應屬有效。 |
行政函釋 |
85. |
085.01.15 |
有選舉權人於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截止日後,戶籍始遷出國外,致未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不准予登記。 |
行政函釋 |
86. |
084.12.28 |
出境滿6個月再入境人口,倘於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時,依戶籍登記資料已載明遷入登記者,不具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選舉人資格。 |
行政函釋 |
87. |
084.12.28 |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申請人於公告發布日前提出申請,倘戶政事務所於公告發布日後始收件,可認定係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
行政函釋 |
88. |
084.12.28 |
當事人入境後尚未辦理遷入登記前,得依規定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 |
行政函釋 |
89. |
084.10.20 |
為使投開票過程,公平、公正,順利進行,避免無謂爭執起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佈置投開票所場地時,對於投開票所內之各種競選標語、海報、旗幟等廣告物,自可逕行拆除。 |
行政函釋 |
90. |
084.02.07 |
候選人於選舉後死亡,其應得補貼之競選費用,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7條、第1148條之規定,自應由其繼承人繼承之。 |
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