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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競選費用補助,當選人在1人,得票應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未達當選人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應不予補貼其競選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6943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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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里○○里里長補選候選人○○○得票數為168票,當選人○○○得票數為505票,可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51項規定補貼該候選人競選經費1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51項(已修正為第43條第1項)規定,當選人在1人,得票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本案候選人○○○得票數為168票,既未達當選人○○○當選票數505票三分之一以上,應不予補貼其競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