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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境滿6個月再入境人口,倘於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時,依戶籍登記資料已載明遷入登記者,不具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選舉人資格。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三字第6258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經戶政事務所代辦遷出之出境滿
6
個月再入境人口,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日後辦理遷入登記者,且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可否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為具有選舉人一節,查依該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上揭登記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已明文規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人要件,倘申請登記時,依戶籍登記簿(已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已載明遷入登記者,應不具有該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選舉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