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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選舉權人於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截止日後,戶籍始遷出國外,致未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不准予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三字第6280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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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選舉權人於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截止日期以後,選冊編造基準日前,因出境逾6個月被戶政事務所代辦遷出登記者,是否可准以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一節,查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選舉權人,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4個月(已修正為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機關(已修正為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為選舉人。另依「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辦法」(已修正為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應備具左列書件,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登記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前40日止,寄達或送達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依上所述,倘申請人於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期間截止後,戶籍始遷出國外,致未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依同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戶政事務所應不准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