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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使投開票過程,公平、公正,順利進行,避免無謂爭執起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佈置投開票所場地時,對於投開票所內之各種競選標語、海報、旗幟等廣告物,自可逕行拆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6047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1
條第
1
項(已修正為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除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宣傳車輛外,不得張貼。」違反者依同法第
97
條第
1
項(已修正為第
110
條第
1
項)處罰。另為使投開票過程,公平、公正,順利進行,避免無謂爭執起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佈置投開票所場地時,對於投開票所內之各種競選標語、海報、旗幟等廣告物,自可逕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