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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使投開票過程,公平、公正,順利進行,避免無謂爭執起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佈置投開票所場地時,對於投開票所內之各種競選標語、海報、旗幟等廣告物,自可逕行拆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6047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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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第1項(已修正為第52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除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宣傳車輛外,不得張貼。」違反者依同法第97條第1項(已修正為第110條第1項)處罰。另為使投開票過程,公平、公正,順利進行,避免無謂爭執起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佈置投開票所場地時,對於投開票所內之各種競選標語、海報、旗幟等廣告物,自可逕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