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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當事人入境後尚未辦理遷入登記前,得依規定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三字第6258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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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當事人入境後15日內未申辦遷入登記,亦未受逕為遷入之登記者,而提出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時,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仍應依「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辦法」(已修正為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相關規定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