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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期間返國且恢復戶籍登記者,其連署應屬有效。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三字第6281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3
條第
3
項明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
20
歲以上者,得為連署人。同條第
6
項並規定,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之連署人名冊格式,印製名冊,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應填具連署切結書,並附加蓋本人印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復依同條第
8
項第
1
款之規定,連署人不合上開第
3
項或第
6
項規定者,始應予刪除。有關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連署期間返國並恢復戶籍登記者,揆諸上述說明,其連署自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