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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期間返國且恢復戶籍登記者,其連署應屬有效。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三字第6281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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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第3項明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20歲以上者,得為連署人。同條第6項並規定,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之連署人名冊格式,印製名冊,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應填具連署切結書,並附加蓋本人印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復依同條第8項第1款之規定,連署人不合上開第3項或第6項規定者,始應予刪除。有關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連署期間返國並恢復戶籍登記者,揆諸上述說明,其連署自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