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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133 筆

71. 091.02.08 經核准撤銷喪失我國國籍並恢復戶籍,其選舉權居住期間之計算,應依選罷法有關選舉人相關規定認定。 行政函釋
72. 090.12.17 選舉公報係屬政府公文書,其刊印之文字,除號次、年齡得以阿拉伯數字印製外,其他內容當以本國文字為限,不得以羅馬拼音或日本文字刊印。至競選文宣係候選人個人宣傳品,其刊印之文字,於不違反選罷法之相關規定下,不予限制。 行政函釋
73. 090.10.05 因天災導致無法辦理遷徙登記者,選舉人及候選人居住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申請回原狀,應准予回復。 行政函釋
74. 089.01.18 罷免理由書之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並未賦予選舉委員會審查之權。 行政函釋
75. 088.03.17 凡依戶籍法第46條第4項、第5項(已修正為第50條第1項)規定逕為登記遷至戶政事務所所址之人口,符合選舉人之資格要件者,於里長選舉時,仍應具有選舉權。 行政函釋
76. 088.01.11 選舉人選票尚未被領投即發覺遭人冒辦國民身分證,經查屬實應准領取選票。 行政函釋
77. 087.06.02 選舉人名冊造冊基準日以後經戶政事務所撤銷虛報遷徙登記者,在造冊基準日前,仍屬設籍於虛報遷徙登記地之人口,依規定,應編入選舉人名冊。 行政函釋
78. 087.02.25 市民代表選舉選舉區應選名額及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於鄰里調編後若未變更市民代表之選舉區劃分,則仍應依照選罷法第41條第5項規定辦理。 行政函釋
79. 086.11.22 選罷法第15條第2項但書「選舉公告發布後」規定,應包括選舉公告發布當日。(經本會108年1月9日中選務字第1083150020號函停止適用) 行政函釋
80. 086.11.15 選舉公報上刊載之候選人出生地一欄應以戶籍謄本記載之出生地為準。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