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市民代表選舉選舉區應選名額及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於鄰里調編後若未變更市民代表之選舉區劃分,則仍應依照選罷法第41條第5項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7592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縣選舉委員會函為新增里及里鄰調編後市民代表選舉區變更之名額及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已修正為最高金額)計算發生疑義,事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一案,有關新增里之里長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計算,請依照本會7922679中選一字第29034號函釋辦理。至下屆市民代表選舉選舉區應選名額及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計算,於鄰里調編後若未變更市民代表之選舉區劃分,則仍應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2項、第42條之12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