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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市民代表選舉選舉區應選名額及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於鄰里調編後若未變更市民代表之選舉區劃分,則仍應依照選罷法第41條第5項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7592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縣選舉委員會函為新增里及里鄰調編後市民代表選舉區變更之名額及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已修正為最高金額)計算發生疑義,事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一案,有關新增里之里長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計算,請依照本會
79
年
2
月
26
日
79
中選一字第
29034
號函釋辦理。至下屆市民代表選舉選舉區應選名額及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計算,於鄰里調編後若未變更市民代表之選舉區劃分,則仍應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2
項、第
4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