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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舉人選票尚未被領投即發覺遭人冒辦國民身分證,經查屬實應准領取選票。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8212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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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有關選舉人本人選舉當日至投票所投票,選票尚未被領投即發覺遭人冒辦國民身分證,經查屬實應准領取選票建議案,選舉人於選舉當日至投票所投票,在領取選舉票之前發覺並提出其國民身分證有被冒辦之情事,如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後,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選舉人名冊上註記「國民身分證○年○月○日被冒領,持○年○月○日國民身分證領票」,並請選舉人於備註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發給選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