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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舉公報上刊載之候選人出生地一欄應以戶籍謄本記載之出生地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7394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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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5項(已修正為第47條):「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規定中之「不予刊登公報」適用疑義,如候選人在候選人政見稿出生地欄中填寫○○省○○縣,但查其繳送之戶籍謄本出生地卻記載為○○省rr縣,如候選人經通知不自行修改,則出生地欄係以空白處理或逕刊登為○○省rr縣請釋示一案,候選人為刊登選舉公報所繳送之個人資料,如在候選人政見稿出生地欄中填寫○○省○○縣,與其繳送之戶籍謄本出生地記載○○省rr縣記載不符,選舉公報上刊載之候選人出生地一欄應以戶籍謄本記載之出生地為準。本案應通知該候選人更正,如候選人經通知不自行修改,應以戶籍謄本之記載予以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