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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舉公報係屬政府公文書,其刊印之文字,除號次、年齡得以阿拉伯數字印製外,其他內容當以本國文字為限,不得以羅馬拼音或日本文字刊印。至競選文宣係候選人個人宣傳品,其刊印之文字,於不違反選罷法之相關規定下,不予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901624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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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縣選舉委員會請釋第14屆鄉長選舉公報及競選文宣文字除國字外是否可用原住民語言拼音(羅馬拼音)或日本文字等文字載明一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1項(已修正為第47條第1項)規定,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選舉公報係屬政府公文書,其刊印之文字,除號次、年齡得以阿拉伯數字印製外,其他內容當以本國文字為限,不得以羅馬拼音或日本文字刊印。至競選文宣係候選人個人宣傳品,其刊印之文字,於不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相關規定下,不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