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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天災導致無法辦理遷徙登記者,選舉人及候選人居住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申請回原狀,應准予回復。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901455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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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因颱風來襲,貴縣政府73131日宣布全縣停止上班、上課,因而發生731欲辦理遷徙登記者,無法辦理,致居住期間不足法定標準,影響選舉人及候選人資格乙案,復如說明。一、本案經准內政部90103台(90)內戶字第9073819號函送會議決議略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1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已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同條第2項:「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又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原狀。……」。90731因桃芝颱風來襲,○○縣停止辦公及上課,導致民眾無法於當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遷入登記,影響其第5屆立法委員及第14屆縣市長選舉選舉人、候選人居住期間之計算,為保障憲法第17條賦予人民之參政權,本案當事人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居住期間之計算,准予回復至90731起算。二、本案當事人居住期間之計算,應請貴縣戶政機關依上開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