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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舉人名冊造冊基準日以後經戶政事務所撤銷虛報遷徙登記者,在造冊基準日前,仍屬設籍於虛報遷徙登記地之人口,依規定,應編入選舉人名冊。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7733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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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戶政事務所於選舉人名冊造冊基準日以後辦理撤銷虛報遷徙登記,其經撤銷虛報遷徙登記之選舉人,其選舉權行使之疑義,案經轉准內政部戶政司8752987戶司發字第8700687號書函函復略以:「有關選舉人名冊造冊基準日以後撤銷虛報遷徙登記者,其選舉權行使之疑義一案,戶政事務所發現虛報遷徙登記人口並依法撤銷虛報遷徙登記後,當事人之居住期間,應與撤銷虛報遷徙登記前之居住期間合併計算,在未撤銷虛報遷徙登記前,仍屬設籍於虛報遷徙登記地之人口,至戶政事務所應否更正選舉人名冊,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3條(已修正為第20條)規定認定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3條第1(已修正為第20條第1)規定,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籍機關依據戶籍登記簿(已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編造;凡投票前20日已登錄戶籍登記簿(已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本案有關選舉人名冊造冊基準日以後經戶政事務所撤銷虛報遷徙登記者,在造冊基準日前,仍屬設籍於虛報遷徙登記地之人口,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3條第1項(已修正為第20條第1項)規定,自應編入選舉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