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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133 筆

31. 099.10.08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以外之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因候選人死亡,致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依選罷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行政函釋
32. 099.10.05 ○○大學碩士班畢業,係屬大陸大學以上學歷,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9年9月3日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始得依該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採認。以上開學歷係為該條例生效前取得,自不得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至國外專科以下學歷,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得於學歷欄內刊登。 行政函釋
33. 099.10.04 專科以下者,毋須檢附學歷證明文件,不論「畢業」或「肆業」均得於學歷欄內刊登;至職訓或證照考試及格,非屬學歷,自不得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 行政函釋
34. 099.09.29 選舉公報刊登之學歷,其畢業之學校、系所名稱及學位等自應依據候選人檢附之學歷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予以刊登,如該大學系所已變更名稱,候選人可提出證明文件者,可以括弧加註方式註明變更後之系所名稱。另候選人政見稿內書寫笑臉圖案不得刊登於選舉公報。 行政函釋
35. 099.09.15 受理候選人登記時申請人所附之證明文件,明顯不符候選人積極資格條件,依法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自不得以此事由不予受理。 行政函釋
36. 099.07.06 投票所原則上應設置於該項選舉之選舉區內,惟考量里長選舉區較小,爰得在附近之機關學校或公共場所設置投票所,至市議員選舉區範圍較大,故投票所仍應設置於其選舉區為宜。 行政函釋
37. 099.06.03 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徙登記者,仍應編入選舉人名冊。 行政函釋
38. 099.05.07 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其主任委員及總幹事非地方制度法規定得列席地方議會備詢之人員。 行政函釋
39. 098.10.29 三軍大學空軍指揮參謀學院正規班並非教育部立案之大學學歷,自不得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 行政函釋
40. 098.10.06 候選人登記最後1天,如因颱風侵襲而停止上班之縣市,受理登記應順延 1 天,候選人應可於回復上班之第 1 天續行辦理登記;但其餘登記期間即使因颱風侵襲而停止上班,亦不予順延登記期間。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