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市選舉委員會函詢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地點跨越行政區及選舉區設置疑義一案。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依上開規定意旨,投票所原則上應設置於該項選舉之選舉區內為宜。本會70年5月1日中選法字第1053號函釋考量里長選舉區較小,事實上可能發生里內無適當地點設置投票所之情況,爰規定得在附近之機關學校或公共場所設置。惟市議員選舉區範圍較大,尚不致發生其選舉區內,無適當場所設置投票所之情形,故市議員選舉之投票所仍應設置於其選舉區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