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依上開規定,受理候選人登記之末日,如因天然災害選舉機關停止上班上課,則候選人無法辦理選舉登記,對候選人權益屬重大影響,其登記期間應予以延長。準此,候選人登記最後 1 天,如因颱風侵襲而停止上班之縣市,受理登記應順延 1 天,候選人應可於回復上班之第 1 天續行辦理登記;但其餘登記期間即使因颱風侵襲而停止上班,亦不予順延登記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