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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理候選人登記時申請人所附之證明文件,明顯不符候選人積極資格條件,依法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自不得以此事由不予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677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市選舉委員會請釋受理候選人登記時申請人所附之證明文件,明顯不符候選人積極資格條件,是否受理登記乙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3
條規定,受理候選人登記之選舉委員會,僅於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始得為不予受理之決定。至於候選人之積極資格或消極資格,係屬同法第
34
條第
1
項候選人資格審定事項,依法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自不得以此事由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