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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理候選人登記時申請人所附之證明文件,明顯不符候選人積極資格條件,依法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自不得以此事由不予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677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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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選舉委員會請釋受理候選人登記時申請人所附之證明文件,明顯不符候選人積極資格條件,是否受理登記乙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3 條規定,受理候選人登記之選舉委員會,僅於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始得為不予受理之決定。至於候選人之積極資格或消極資格,係屬同法第 34 條第 1 項候選人資格審定事項,依法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自不得以此事由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