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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碩士班畢業,係屬大陸大學以上學歷,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9年9月3日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始得依該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採認。以上開學歷係為該條例生效前取得,自不得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至國外專科以下學歷,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得於學歷欄內刊登。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7160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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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市選舉委員會請釋審查候選人政見稿學歷事宜一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 1 款、第 2 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另依據 99 9 1 日新修正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惟新修正之相關採認辦法教育部尚未公布,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以上學歷迄尚未開放檢覈及採認,也未受理報備。○○大學碩士班畢業,係屬大陸大學以上學歷,自不得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至國外專科以下學歷,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得於學歷欄內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