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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徙登記者,仍應編入選舉人名冊。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431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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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於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後,函請戶政事務所撤銷當事人戶籍所涉選舉人名冊註記事宜乙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0條規定,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投票日前20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20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準此,選舉人於選舉人名冊造冊基準日(即投票日前20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徙登記者,依上開規定,仍應編入選舉人名冊,行使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