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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舉公報刊登之學歷,其畢業之學校、系所名稱及學位等自應依據候選人檢附之學歷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予以刊登,如該大學系所已變更名稱,候選人可提出證明文件者,可以括弧加註方式註明變更後之系所名稱。另候選人政見稿內書寫笑臉圖案不得刊登於選舉公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702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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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市選舉委員會請釋候選人所繳送政見稿及其學歷欄刊登疑義乙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 1 款、第 2 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依上開規定,選舉公報刊登之學歷,其畢業之學校、系所名稱及學位等自應依據候選人檢附之學歷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予以刊登,如該大學系所已變更名稱,候選人可提出證明文件者,可以括弧加註方式註明變更後之系所名稱。查本會 90 12 17 日中選一字第 9016248 號函釋規定,選舉公報係屬公文書,其刊印之文字,除號次、年齡得以阿拉伯數字印製外,其內容當以本國文字為限,不得以羅馬拼音或日本文字刊印。復查本會 94 10 18 日中選一字第 0940005203 號函釋規定,候選人政見稿內書寫大眾通用之英文如「 WTO 」、「 CPR 」及交通號誌「 LED 」等文字,均屬社會大眾通用方式,應准予刊登選舉公報。依上開函釋規定,笑臉圖案不得刊登於選舉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