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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133 筆

101. 081.12.07 選舉人辦理戶籍遷出登記,且未辦理遷入登記者,不應列入選舉人名冊。 行政函釋
102. 081.12.01 經內政部核准撤銷喪失國籍者,具有我國國籍者,是否具有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權,應依選罷法有關選舉人相關規定認定。 行政函釋
103. 081.11.27 選舉公報與選舉票上刊載之候選人姓名,應以戶籍騰本登記之姓名為準。 行政函釋
104. 081.11.14 原住民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照片,穿戴原住民傳統頭飾,核與選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本人2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所指「脫帽」相片之意旨不合,應不可使用。 行政函釋
105. 081.10.17 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其性質應屬行政上之補貼。 行政函釋
106. 081.07.30 經戶政事務所列為「行方不明」或「空戶」、「空口」註記之人口,仍應依法列入選舉人名冊。 行政函釋
107. 080.11.14 經政黨推薦之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如欲放棄推薦,應由政黨依選罷法第31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至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持另一政黨推薦書要求更換已檢附某一政黨推薦書,於法無據,應不予受理。 行政函釋
108. 080.10.22 選舉人名冊編造基準日後,投票日前選舉人受禁治產宣告(監護宣告)者,即喪失選舉權。(經本會113年3月5日中選務字第1130022525號函停止適用) 行政函釋
109. 079.05.31 鄉(鎮、市)民代表選舉,某一選舉區同額競選,應選出名額5名,婦女保障名額1名,惟候選人中有2名婦女,如開票結果2名婦女候選人得票數均未達選罷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票數,由得票較多之候選人當選外,得票較少之候選人應為落選,視同缺額。 行政函釋
110. 079.05.23 住民因拆屋改建,遷住他地而未辦遷出登記,應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編造選舉人名冊。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