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縣縣民○○○於民國61年9月9日喪失我國國籍,復於民國81年8月6日撤銷喪失國籍(81、8、25註記),是否具有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權疑義一案,准內政部81年11月27日台(81)內戶字第8106613號函復略以:「經查○君於民國61年9月9日經本部核准喪失國籍,復於民國81年8月6日經本部核准撤銷喪失國籍有案。依『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第7條第1項規定:『一國之法律規定發給出籍許可證書,倘領得證書之人非有另一國籍或取得另一國籍時,此項證書對之不應有喪失國籍之效果。』因此○君具有我國國籍。依前項所示,○君既具有我國國籍,其是否具有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權,應依選罷法有關選舉人相關規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