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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內政部核准撤銷喪失國籍者,具有我國國籍者,是否具有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權,應依選罷法有關選舉人相關規定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4368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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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縣縣民○○○於民國6199喪失我國國籍,復於民國8186撤銷喪失國籍(81825註記),是否具有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權疑義一案,准內政部811127台(81)內戶字第8106613號函復略以:「經查○君於民國6199經本部核准喪失國籍,復於民國8186經本部核准撤銷喪失國籍有案。依『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第7條第1項規定:『一國之法律規定發給出籍許可證書,倘領得證書之人非有另一國籍或取得另一國籍時,此項證書對之不應有喪失國籍之效果。』因此○君具有我國國籍。依前項所示,○君既具有我國國籍,其是否具有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權,應依選罷法有關選舉人相關規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