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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舉人在投票前20日前由甲區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出,而於投票日前20日以後始向同一選舉區之乙區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因已逾編造選舉人名冊基準日,自無法行使選舉權。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3028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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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選舉人在投票前20日前由甲區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出,而於投票日前20日以後始向同一選舉區之乙區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有無選舉權疑義一案,案經洽准內政部781124台(78)內戶字第751302號函復略以:「查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3(已修正為第20條第1)規定:『區域(已刪除)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籍機關依據戶籍登記簿(已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編造;凡投票前20日已登錄戶籍登記簿(已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權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20日以後遷出或除籍(「或除籍」已刪除)之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本案選舉人如在投票前20日前(1110日)由甲區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出,依上開規定即不列入選舉人名冊,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1118)向同一選舉區之乙區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因已逾編造選舉人名冊基準日(1112),亦無法列入乙區選舉人名冊,既未列入選舉人名冊,自無法行使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