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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3:59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133 筆

91. 083.11.30 立法委員罷免案投票日期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 行政函釋
92. 083.10.29 罷免案之宣告日期及編造投票人名冊、公告閱覽期間之準用規定。 行政函釋
93. 083.07.15 未在編造選舉人名冊基準日前辦理逕為遷出登記,依選罷法第20條規定,仍應編入選舉人名冊。 行政函釋
94. 082.11.19 選舉期間戶籍已辦理遷出登記,但未於規定居住期間辦理遷入登記,自不得列入選舉人名冊。 行政函釋
95. 082.10.01 遠洋漁船船員受僱於本國籍漁船公司,戶籍未辦理遷出登記,其居住期間應繼續計算。 行政函釋
96. 082.09.27 候選人於申請登記時,若未繳交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既非選罷法施行細則第31條所規定必備表件,不應視為表件不全。(本會111年6月2日中選務字第1113150172號函停止適用) 行政函釋
97. 081.12.31 候選人既須經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並將候選人名單予以公告,且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後,有所定情事之一時,始發生撤銷其候選人登記之問題,故候選人身分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時始確定取得。 行政函釋
98. 081.12.10 原具有原住民選舉權人身分者,喪失其原住民身分暨有區域選舉投票權人取得或回復原住民身分,准否其申請變更選舉種類,應以造冊基準日(包括當日)前之戶籍登記簿記載為準。 行政函釋
99. 081.12.10 選舉人名冊編造基準日後至投票日前,向戶政機關申報國民身分證遺失,請領「新國民身分證」或「換發國民身分證證明書」者,應於選舉人名冊該選舉人備註欄內補行註記。 行政函釋
100. 081.12.07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喪失政黨黨籍者,不影響該政黨推薦之效力。 行政函釋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