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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既須經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並將候選人名單予以公告,且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後,有所定情事之一時,始發生撤銷其候選人登記之問題,故候選人身分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時始確定取得。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4422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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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候選人身分之認定疑義乙案,按關於候選人身分之取得部分,經函詢法務部意見,法務部以81121881律字第18991號函復以:「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暨第3項規定:『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後,受理登記之機關應將31條第1項第6款至第9款(已修正為第5款至第8款)』」所定表件,送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審查,報請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第一項審定之候選人名單,其姓名號次,由主辦選舉委員會,通知各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3日前公開抽籤決定之。……』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依上開各條規定,候選人既須經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並將候選人名單予以公告,且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後,有所定情事之一時,始發生撤銷其候選人登記之問題,故候選人身分似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時始確定取得。」本會同意上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