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市第13屆里長選舉已編造列入選舉人名冊,在造冊基準日(83年6月26日)以前,於83年6月23日,經管區警員查實係空戶,且經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58條兩次催告後,於83年7月8日後逕為遷出登記後,該空戶內之選舉人在原選舉區是否仍有投票權乙案,案經轉准內政部83年7月13日台(82)內戶字第8303366號函復略以:「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3條(已修正為第20條)規定:『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籍機關依據戶籍登記簿(已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編造;凡投票前20日已登錄戶籍登記簿;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本件在編造選舉人名冊基準日(83年6月26日)以前,於83年6月23日雖經管區警員查實係空戶,且經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58條兩次催告,如未在編造選舉人名冊基準日前辦理逕為遷出登記,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3條(已修正為第20條)規定,仍應編入選舉人名冊。」本案應照上開內政部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