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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選舉人名冊編造基準日後至投票日前,向戶政機關申報國民身分證遺失,請領「新國民身分證」或「換發國民身分證證明書」者,應於選舉人名冊該選舉人備註欄內補行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4476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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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選舉人名冊編造基準日後至投票日前,向戶政機關申報國民身分證遺失,請領「新國民身分證」或「換發國民身分證證明書」者,應於選舉人名冊該選舉人備註欄內補行註記,如未及補行註記,應以書面通知投票所主任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