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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具有原住民選舉權人身分者,喪失其原住民身分暨有區域選舉投票權人取得或回復原住民身分,准否其申請變更選舉種類,應以造冊基準日(包括當日)前之戶籍登記簿記載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4395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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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有原住民選舉投票權人於法定編造基準日後,公告閱覽更正確定前,喪失其原住民身分暨有區域選舉投票權人取得或回復原住民身分,可否准予申請變更選舉種類一案,同意照貴會意見「以造冊基準日(包括當日)前之戶籍登記簿記載為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