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縣選出之立法委員○○○、○○○、○○○、○○○等4人罷免案之宣告日期及編造投票人名冊、公告閱覽期間疑義一案,選罷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1項所定(已修正為母法第83條第1項)「40日內」、「20日內」、「15日內」之期間,係指本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事項應於期間內完成。投票人名冊編造仍應依選罷法施行細則第87條(已修正為母法第89條)規定:「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辦理。惟為符合準用選罷法第23條、第29條(已修正為第16條、第18條),選舉人名冊於投票日20日前編造完成及投票日15日前公告閱覽之規定,本會委員會提前決議投票日期,並在公告前,先函知 貴會並副知○○縣選舉委員會以為編造投票人名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