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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於申請登記時,若未繳交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既非選罷法施行細則第31條所規定必備表件,不應視為表件不全。(本會111年6月2日中選務字第1113150172號函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4825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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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111年6月2日中選務字第1113150172號函停止適用)
貴會請釋候選人於申請登記時,若未繳交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是否視為表件不全不予受理乙案,同意照貴會所擬意見:候選人於申請登記時,若未繳交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既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1條所規定必備表件,不應視為表件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