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縣轄市設置二個戶政事務所,有選舉權人由甲戶政事務所轄區申請住址變更至乙戶政事務所轄區,而至選舉人名冊法定編造基準日止,仍未向乙戶政事務所申請住址變更之登記,其在甲戶政事務所是否仍具有選舉權乙案。案經轉准內政部82年11月18日台(82)內戶字第8205304號函略以:「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3條規定:『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籍機關依據戶籍登記簿造;……。』有選舉權人在同一選舉區內,由甲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後,甲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即無當事人現戶戶籍資料,依上開規定,即無法編造其選舉人名冊,如其未向乙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則乙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亦無當事人戶籍資料,自無法編造其選舉人名冊。又有選舉權人如在同一選舉區且同一鄉(鎮、市、區)內,由甲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遷出)登記後,因甲戶政事務所已無當事人現戶戶籍資料,即無法編造其選舉人名冊。如其未向乙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遷入)登記,則乙戶政事務所亦無當事人戶籍資料,自無法編造其選舉人名冊。二、依照戶籍法之規定,遷出、遷入及住址變更登記,均屬遷徙登記之範疇,因遷出或住址變更(遷出)後,其原戶政事務所已無當事人之現戶戶籍資料,致無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3條規定,編造其選舉人名冊。其無法編造選舉人名冊之原因,並非因其係在不同鄉(鎮、市、區)間之遷出、遷入登記或係在同一鄉(鎮、市、區)內所設之二個戶政事務所間之住址變更登記而有所不同。本案有選舉權人在同一鄉(鎮、市、區)內,由甲戶政事務所轄區住址變更至乙戶政事務所轄區,至選舉人名冊法定編造基準日止,如仍未向乙戶政事務所申請住址變更登記時,則甲、乙二戶政事務所均無法編造其選舉人名冊」。依上開內政部函釋意旨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3條(已修正為第20條)規定,自不得列入選舉人名冊。